筆者今天在微信上看到一篇文章,說幾大法律專家提出《食品安全法》的修訂出臺應當緩行,因為有很多問題還沒有理清楚。仔細想想,我國存在立法專家和實踐人員相脫節的情況,起草法律的不了解食品生產經營的實際,從事食品行業的又不很了解立法的基本原理。
食品安全法的修訂從開始征求意見到現在過去了一年多的時間,期間各種討論聲音不斷,其中的一個問題就是食品安全法與其他法律的關系沒有理清楚弄明白,所以,筆者也認為,《食品安全法》的修訂出臺應當緩行
1.《食品安全法》與《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關系沒有理清
這個之前有過很多分析論述,筆者也不想多說。農產品的質量安全是食品安全的基礎,食用農產品和食品的關系似乎本身就不那么好區分,國際上大都建立了從農田到餐桌的一條龍監管制度,筆者想我國也不應該例外,硬生生的分開,反而不利于監管。
2.《食品安全法》與《產品質量法》的關系沒有理清
食品也是一種特殊的產品,食品安全與產品質量應該是什么樣的關系?食品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是否還需要繼續按照《產品質量法》的要求進行?對于產品質量、標識、合格證、檢驗等方面,是否應該針對食品有特定的要求?筆者認為既然單獨制定了一部《食品安全法》,就應該把這些問題都說一起清楚,而不是讓企業還要犯迷糊。
3.《食品安全法》與《標準化法》的關系沒有理清
這個話題就大了,《食品安全法》中單獨提出了一個食品安全標準的概念,原意是將食品衛生標準和食品質量標準以及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等予以整合,統一為食品安全標準。然而實踐中的食品安全標準往往僅僅是整合了原有的食品衛生標準的內容,而對于食品質量的指標要求很少納入,所以至今仍有“食品安全標準不能作為食品的執行標準”這種觀點的存在。筆者在食品論壇曾經發過一個《食品安全與食品質量》的帖子,就上述兩個問題做過討論,不過至今好像也沒有明確的答案。
4.《食品安全法》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關系沒有理清
這個問題,筆者想許多打假人會關注?!妒称钒踩ā肥状翁岢隽耸顿r償的概念,于是各種打假人趨之若鶩。但是對于十倍賠償條件的界定,在司法實踐中卻存在諸多的不確定性,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有無法統一之處。
此外,關于監管機構改革之后的檢測機構改革、認證認可機構改革、生產許可流通制度等諸多問題,至今仍沒有一個明確的解決方案。因此綜上所述,筆者也認為《食品安全法》的修訂實施應當緩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