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食品中農藥殘留的來源:
1.1 直接污染
即對作為食品原料的農作物、禽、畜直接施用農藥造成的污染。農藥對作物的污染程度由農藥的劑型、品種、次數、濃度、施藥方式、土壤和氣象條件等決定。一般來說,不同農藥的殘留形式和殘留量會因不同的施用部位和施用時期而異。農藥及其代謝物的殘留會隨著時間的延長而逐漸減少。
1.2 間接污染
空氣、水、土壤受農藥污染后,通過各種途徑在農作物、水生和陸生動植物體內富集,當這些食物被家禽、家畜及魚類等攝入后,通過食物鏈傳遞,發生生物富集和生物積累作用,進而導致農產品、畜禽產品和水產品中農藥的高殘留
1.3 其他來源的污染
如在糧食、蔬菜、水果貯存、運輸過程中,為了防蟲和保鮮而使用殺蟲劑、殺菌劑;廄舍和牲畜衛生用藥以及錯用、亂放農藥等事故性污染。
2 食品中農藥殘留的危害
2.1 急性毒性
由于職業性(生產和使用)中毒,誤食、誤服農藥,或者食用噴灑了高毒農藥(如有機磷和氨基甲酸酯農藥)的蔬菜和瓜果,或者食用因農藥中毒而死亡的畜禽肉和水產品,會導致急性中毒。癥狀為神經系統功能紊亂和胃腸道癥狀,嚴重時會危及生命。
2.2 慢性毒性
目前,絕大多數使用脂溶性有機合成農藥,這類農藥易殘留于食品原料中。人長期食用導致農藥在體內蓄積,引起機體生理功能變化,損害神經系統、內分泌系統、生殖系統、肝臟和腎臟,影響酶活性,降低機體免疫功能,引起結膜炎、皮膚病、不育、貧血等疾病。這種中毒過程較為緩慢,癥狀短時間內不明顯,易被人們忽視,而其潛在危害性很大。
2.3 “三致”作用
動物試驗和人群流行病學調查證明,有些農藥具有“三致”作用,即致癌、致畸、致突變。
3 食品中農藥殘留的控制措施
3.1 加強農藥管理
為了實現農藥管理的法制化和規范化,我國政府頒布了《農藥登記規定》,要求農藥在投產之前或進口國外農藥之前,必須進行登記。凡需登記的農藥,必須提供農藥的毒理學評價資料和產品的性質、藥效、殘留、對環境的影響等資料。1997 年頒布了《農藥管理條例》,規定農藥的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歸屬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并實行農藥生產許可證制度、產品檢驗合格制度和農藥經營許可證制度[3]。未經登記的農藥不準用于生產、進口、銷售和使用。
3.2 合理安全使用農藥
為了合理安全使用農藥,我國自20 世紀70 年代后相繼禁止或限制使用一些高毒、高殘留、有“三致”作用的農藥。1971 年農業部發布命令,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有機汞農藥。1974 年禁止在茶葉生產中使用六六六和DDT,1983 年全面禁止使用六六六、DDT 和林丹。1982 年頒布了《農藥安全使用規定》,將農藥分為高、中、低毒3 類,規定了各種農藥的使用范圍?!掇r藥安全使用標準》和《農藥合理使用準則》規定了常用農藥所適用的作物、防治對象、施藥時間、最高使用劑量、稀釋倍數、施藥方法、最多使用次數和安全間隔期、最大殘留量等,以保證農產品中農藥殘留量不超過食品衛生標準中規定的最大殘留限量標準。嚴禁在蔬菜、水果、茶葉等農產品的生產中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4-5]。
3.3 制定和完善農藥殘留限量標準
農藥施用于作物之后至食用前,通過自然因素和作物代謝作用,有一部分農藥逐漸消失,但也有一部分在食品中殘留一定的時間。殘留部位與作物、農藥品種有關。為了保障人體健康,我國政府制定了食品中農藥殘留限量標準和相應的殘留限量檢測方法,并對食品中農藥殘留進行測試。
深芬儀器生產的新一代智能型農藥殘留檢測儀是根據農業標準方法(NY/T 448-2001)和國家標準(GB/T5009.199-2003)中的酶抑制率法,嚴格遵循《GB/T5009.199-2003蔬菜中有機磷和氨基甲酸酯類農藥殘留快速檢測方法標準》中的規定對蔬菜中有機磷和氨基甲酸酯類農藥殘留的快速檢測。
農藥殘留檢測儀應用范圍:
可廣泛應用于各級蔬菜檢測中心、農貿市場、超市、環保機構、蔬菜種植基地、飯店、車載及實驗室等食品安全檢測與監控場所等單位對果蔬中農藥殘留的檢測。
農藥殘留檢測儀檢測范圍:
能準確、快速檢測出蔬菜、水果、糧食、茶葉以及土壤中有機磷和氨基甲酸脂類農藥殘留的快速檢測。
3.4 消除食品農藥殘留
采用機械或熱處理法,消除或減少殘留于糧食糠麩、蔬菜表面和水果表皮的農藥。通過洗滌、浸泡、去殼、去皮、加熱處理等方法,大幅度消減化學性質不穩定、易溶于水的農藥。糧食經加熱處理后,DDT 可減少13%~49%。水果去皮后DDT 可全部除去,但有一部分六六六,尚殘留于果肉中。肉類經過燉煮、燒烤或油炸后,DDT 可除去25%~47%。植物油經精煉后,殘留農藥可減少70%~100%。通過碾磨、烹調加工及發酵,可消減糧食中殘留的有機磷農藥。